律师档案
姚树明
姚树明律师
河北 张家口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姚树明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表现形式及犯罪构成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1-27 15:08)    点击:485

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表现形式及犯罪构成

  由于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传播,会严重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,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,必须坚决依法打击。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哪些表现形式呢?

  一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表现形式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: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传播,即广泛散布。应该注意本罪的“传播” 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“传播”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。如出租、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“传播”。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、出借、运输、携带、展览、发表、邮寄等。

  1、播放行为,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。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,因而这里所指的“播放”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。出借行为,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,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。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,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。

  2、运输行为,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。携带行为,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。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,则不能认为是犯罪。

  3、展览行为,即陈列以供他观看。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,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,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。发表行为,即公之于众,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。

  二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

  传播淫秽物品罪,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,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  (一)客体要件

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。

 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,如各种淫秽的书刊、报纸、画片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淫秽玩具、娱乐用品以及印刷、雕刻有淫秽文字、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。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,也可以改头换面,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,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。

  (二)客观要件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: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  (三)主体要件

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单位也可构成本罪。

  (四)主观要件

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。一定情况下,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,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,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,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,即可按本罪论处。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,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,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。过失不构成本罪。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,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、图片等传播出去的,不能以犯罪论处。

  三、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刑

  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制作、复制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姚树明律师提供“劳动纠纷  人身损害  合同纠纷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姚树明律师,姚树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姚树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532309651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姚树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张家口律师 | 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姚树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14301位访客